“截賄”行為的刑法可罰性分析
一、“截賄”行為所涉委托法律關系的厘定
厘清“截賄”案件事實中涉及的民事、刑事法律關系是準確評價行為人“截賄”行為的前提要件?!敖刭V”行為首先要受到民法的評價,而后再判斷是否需要將其納入刑法的規(guī)制范圍。以中間人受托轉交行賄款為例,委托人將行賄款物給予受托人,這可能涉及到民法上的不法原因給付問題?!安环ㄔ蚪o付是指基于違反強行法規(guī)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的給付。”通過行賄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民法上的不法原因。多數(shù)觀點認為,可以參照適用無效法律行為制度,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協(xié)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不保護無效法律行為所獲得的利益,行為人截留的賄賂款物應當由國家追繳。因此,如果將行賄人請托交付賄賂款物的行為認定為不法原因給付,那么民法對該行為是不予保護的,一旦受托人截取賄賂款物,委托人將失去原物返還請求權。可見,民法通過否定其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以示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即使受領人不返還,給付者也不能以不當?shù)美麨橛芍鲝堊约旱臋嗬?。這種通過增加不法給付者經(jīng)濟風險的方式是為了強化公民規(guī)范意識,減少不法給付行為的發(fā)生。
二、“截賄”行為是否應當納入刑法評價范圍
基于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對行賄人返還請求權的否定,足以表明作為前置法的民法不保護“截賄”行為,那么刑法是否需要規(guī)制該行為,理論上產(chǎn)生了分歧。
否定說認為“截賄”行為不能由刑法規(guī)制,該學說建立在違法一元論的基礎上。該學說,在刑法和民法的關系上,刑法應當完全從屬于民法,如果民法不保護該行為,那么刑法也不會對該行為予以規(guī)制。在“截賄”案件中,賄賂款物由于其不法性質,在民法中無法找到合法的權利基礎,按照刑法從屬于民法的觀點,那么刑法也沒有保護該財產(chǎn)的必要性,“截賄”行為不成立犯罪。違法一元論可能導致民法上的違法性的判斷是刑事違法性的決定因素,而忽視不同法域的特定機能以及其責任性質上的差異,也忽略了具體行為背后的利益衡量問題。
肯定說認為刑法應當規(guī)制“截賄”行為,該觀點根據(jù)違法多元論證成。違法多元論認為刑法有其固有的任務,即使對于某些利益民法不予保護,刑法仍然能夠按照其自身的立法目的予以保護,作出獨立的判斷。民法上不予保護的利益,也能夠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具體到“截賄”行為中,對于中間人截取賄賂的做法,即使民法對其不予評價,刑法也應當保持其獨立性、遵照立法旨趣,進行獨立判斷。但這種完全打破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則的觀點蘊含了破壞法秩序穩(wěn)定性的風險。
為了堅持法秩序統(tǒng)一性的同時維護國民的法感情,有學者提出區(qū)分說。該學說認為,不法原因給付與不法原因委托是不同的,委托轉交的賄賂款物屬于不法原因委托物而非不法原因給付物。不法原因給付制度排除委托人的返還請求權,但在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形下,委托人有權請求受托人返還原物。區(qū)分說認為,給付是終局性地轉移利益,而委托只是暫時對財物進行保管、獲得對財物的控制權,財物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委托人。委托轉交行賄款物屬于基于不法原因暫時交付的“委托”,并沒有將賄賂款物終局性地轉移出去,委托人仍然能夠請求返還賄賂款物,受托人若截留賄款物,則侵犯了委托人的所有權,理應構成財產(chǎn)犯罪,這種處理結論有助于保護委托人的財產(chǎn)利益。
三、堅持以刑法規(guī)制“截賄”行為
(一) 基于相對從屬性說的刑法評價立場
民法對“截賄”行為評價不足,存在明顯缺陷,因此需要刑法的介入,那么必然會產(chǎn)生刑民交叉問題。筆者贊同緩和的違法一元論,對于同一行為,各個部門法不應該出現(xiàn)相互矛盾的評價,但由于各個部門法的規(guī)范保護目的不同,其對應的違法性判斷標準也應當有所區(qū)分。對于民法不予保護的利益,侵害此利益的行為也不一定觸犯刑法,但仍需承認不同的部門法有不同的功能、作用和政策指引,同一不法行為在刑民領域的法律后果可能有所不同,這是在堅持法秩序統(tǒng)一原則下適當緩和的結果。
刑法與民法具有相對從屬性,其相對性的判斷標準是刑法與民法的規(guī)范保護目的一致性。民法中的不法給付制度意在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委托協(xié)議的效力,使委托人失去賄賂款的所有權,懲罰給付人意圖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截賄”的情境下,刑法上犯罪與否的判斷不需要完全依托民法上權利歸屬的判斷,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可以包含不屬于民法保護范圍的利益,因此“截賄”行為可以成為刑法規(guī)制的對象。
(二)有必要區(qū)分不法原因給付和不法原因委托
部分學者認為,不法原因給付和不法原因委托都屬于廣義上不法原因給付的范疇,區(qū)分二者并無實質意義。且二者都不存在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能為了便利法律適用而例外地給予特殊保護。德國通說認為,只有滿足終局性地轉移財產(chǎn)的條件,才屬于給付。因此,允許對方暫時性地使用或者保管財物,不屬于不法原因給付,當然可以請求受領者返還原物,只是對于財物的使用價值失去了請求權。
筆者認為有必要區(qū)分不法原因給付和不法原因委托。一方面,我國民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是債權形式主義,即發(fā)生物權變動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的債權行為合法有效,既然委托人與受領人之間基于行受賄的委托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那么物權并沒有發(fā)生變動,給付物的所有權本應屬于給付人,但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卻例外地否定了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權,以這種增加給付人的風險的方式使其遵守規(guī)范。但是在不法委托的場合,給付未達到終局性轉移利益的標準,給付行為尚未完成,此時肯定委托人的返還請求權有助于抑制不法給付行為的形成,尤其是在委托人反悔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要求受領人返還委托物的方式及時止損。不法原因給付和不法原因委托雖然法律后果不同,但都能夠有效地預防不法狀態(tài)的最終形成。因此委托人將行賄款物交給受托人的行為只能是不法原因委托。另一方面,如若不加以區(qū)分,受托人的“截賄”行為因前置行賄行為的不法而變得合法,出現(xiàn)了“不法即合法”的局面,這有違國民內心的道德準則。若行為人可以對轉交的賄賂款任意截留使用,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將成為“截賄人”侵犯財物行為的免責事由,因此不管委托物的性質如何,該行受賄款物的權利歸屬是歸于國家還是委托人,中間人都沒有占有該財物的合法依據(jù)。區(qū)分不法原因給付和不法原因委托能夠避免刑民沖突的問題,并且,由于委托人仍然保有賄賂款物的所有權,因此“截賄”行為侵犯了委托人的財產(chǎn)權而需要將其納入刑法的規(guī)制范圍,以此彌補懲罰的漏洞。
文章來源: 《河南經(jīng)濟報》 http://m.k2057.cn/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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